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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摘    要: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 ,经国务院同意 ,决定将外交、工商、农业等部门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以下简称收费 (基金 ) ](具体目录见附件 )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管理(一 )自 2 0 0 0年 9月 1日起 ,除船舶吨税外 ,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收费 (基金 )一律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二 )建材部门收取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部门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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