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对股票股利法律限制及会计处理的比较与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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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白革萍.中美对股票股利法律限制及会计处理的比较与启示[J].广西会计,2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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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白革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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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工学院管理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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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是上市公司采用的两种股利形式。股票股利也称送红股,与现金股利相比,它是公司直接将其累积盈利按比例转化为普通股股份,不会引起现金流出,因此这种股利形式容易被现金短缺的公司所采用。在我国,法律未明确对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数量进行限制,但按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因送(即发放股票股利)转(即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加的股本额与同一年度内配股增加的股本额两者之和不能超过上一财务年度截止日期时的股本额。即公司一个会计年度内股本扩张的最高比例为10比10,若公司当年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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