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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可得利益赔偿证据研究
引用本文:闫仁河.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证据研究[J]. 中国流通经济, 2009, 23(1)
作者姓名:闫仁河
作者单位:北京物资学院法政系,北京市,101149
基金项目:北京物资学院青年科研基金,北京市信用与社会保障科研创新平台流通法律科研团队资助项目 
摘    要:在我国合同法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所受损害都能较为顺利地得到赔偿,而法院却很少判决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原告实际得到的赔偿通常只是其要求的一部分.这里的部分原因在于,由所失利润构成的可得利益往往缺乏证据或法院对相关证据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两大法系的经验,突破传统证据确定规则的束缚,对守约方给予充分的救济,降低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证明标准,扩大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证据种类,如原告以往的业绩、原告的利润预测、原告在其他场合的业绩、他人的类似业绩、被告后来的业绩等.

关 键 词:违约可得利益  赔偿  证明标准  证据种类

On the Kinds of Evidence of the Expectant Interest of Breach
YAN Ren-he. On the Kinds of Evidence of the Expectant Interest of Breach[J]. China Business and Market, 2009, 23(1)
Authors:YAN Ren-h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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