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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重新签定”之我见
作者姓名:王平
作者单位:雅安市物价局
摘    要:《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中同时规定:“委托机关如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日内,可向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原价格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或向有复核裁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很明显,规定中对重新鉴定机构是限定在原鉴定机构,无论是委托机关还是涉案物品当事人有异议的,欲重新鉴定,都只能委托原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作出重新鉴定结论。[第一段]

关 键 词: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价格鉴定机构 鉴定结论 重新鉴定 操作规程 管理条例 四川省 当事人
文章编号:24107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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