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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谈对开证行恶意拒付的几点思考
作者姓名:张泱  周颖娴  杨均伟
作者单位:建行温州市分行
摘    要: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手段的交易中,作为开证行,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当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交全部单据,并且这些单据又符合信用证单据要求时,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见UCP500第九条),所以,开证行是否付款是其独立审单后做出的决定,不应受到他人影响。但在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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