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时期的法院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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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新.试论新时期的法院调解[J].时代经贸,2006,4(11):158-158,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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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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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新疆,乌鲁木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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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审判的地位提高,审判方式不断改革。法院开始注重当庭宣判率,实行一步到庭的审判方式。而作为最能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调解却受到了冷落。然而一味地注重判决却导致了上诉率不断上升,信访案件日益增多,法院执行难,诉讼成本增大等一系列问题的突显,从而导致法院服务于社会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削弱。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这就在客观上,使法院对调解制度予以重新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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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调解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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