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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时期的法院调解
引用本文:杨新.试论新时期的法院调解[J].时代经贸,2006,4(11):158-158,160.
作者姓名:杨新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新疆,乌鲁木齐
摘    要: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审判的地位提高,审判方式不断改革。法院开始注重当庭宣判率,实行一步到庭的审判方式。而作为最能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调解却受到了冷落。然而一味地注重判决却导致了上诉率不断上升,信访案件日益增多,法院执行难,诉讼成本增大等一系列问题的突显,从而导致法院服务于社会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削弱。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这就在客观上,使法院对调解制度予以重新的重视。

关 键 词:调解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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