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用人单位能否补缴设立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摘    要:主持人:我公司自2015年3月初开始筹划设立,并聘用李某、张某负责设立筹备工作。2015年8月20日公司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李某、张某被聘为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公司向其支付了设立期间的工资待遇。考虑到社会保险的衔接问题,李某、张某提出要公司为其缴纳设立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也同意为其缴纳。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表示无法补缴。请问,用人单位可否为员工补缴在法人设立期间工作时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企业设立期间的社保权益如何保护?

关 键 词: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筹备工作  营业执照  工资待遇  衔接问题  企业设立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