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补缴设立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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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主持人:我公司自2015年3月初开始筹划设立,并聘用李某、张某负责设立筹备工作。2015年8月20日公司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李某、张某被聘为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公司向其支付了设立期间的工资待遇。考虑到社会保险的衔接问题,李某、张某提出要公司为其缴纳设立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也同意为其缴纳。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表示无法补缴。请问,用人单位可否为员工补缴在法人设立期间工作时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企业设立期间的社保权益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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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筹备工作 营业执照 工资待遇 衔接问题 企业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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