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工伤“非主要责任”的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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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卫,曹卫,钱培芬.上下班途中工伤“非主要责任”的判定[J].中国社会保障,2013(11):5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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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卫 曹卫 钱培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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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大丰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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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实践中,对于如果公安交管部门没有出具关于责任划分的文书,能否认定工伤,争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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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伤保险条例》 责任划分 城市轨道交通 公安交管部门 交通事故 事故伤害 本人 否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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