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男女应有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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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志坚.“退休”男女应有别?[J].经济纵横,2007(1):7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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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志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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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10月,河南省平顶山市周香华以“单位让其55周岁退休属性别歧视、违反《宪法》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在裁决结果不予支持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法院最终于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周女士的“要求与男性同龄退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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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退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男女 人民法院 性别歧视 平顶山市 《宪法》 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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