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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男女应有别?
引用本文:张志坚.“退休”男女应有别?[J].经济纵横,2007(1):76-77.
作者姓名:张志坚
摘    要:2005年10月,河南省平顶山市周香华以“单位让其55周岁退休属性别歧视、违反《宪法》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在裁决结果不予支持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法院最终于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周女士的“要求与男性同龄退休”的诉讼请求。

关 键 词:退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男女  人民法院  性别歧视  平顶山市  《宪法》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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