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的适用范围中不宜增加“上下级机关”和“平行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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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栾照钧.函的适用范围中不宜增加“上下级机关”和“平行机关”[J].秘书,2013(9):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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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栾照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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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大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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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文种"函",公文著作中时有"上下级机关也可以直接用函行文""函有时也可用于上行文和下行文"的观点,这是对行文关系乃至公文处理法规的曲解。《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实施后,此问题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积非成是的做法和错误的理论观点纠正起来难度很大。《法定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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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适用范围 平行机 公文处理 党政机关 上下级 对应分析 行文关系 行文规范 文种 公文写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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