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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的适用范围中不宜增加“上下级机关”和“平行机关”
引用本文:栾照钧.函的适用范围中不宜增加“上下级机关”和“平行机关”[J].秘书,2013(9):9-12.
作者姓名:栾照钧
作者单位:辽宁省大连市
摘    要:关于文种"函",公文著作中时有"上下级机关也可以直接用函行文""函有时也可用于上行文和下行文"的观点,这是对行文关系乃至公文处理法规的曲解。《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实施后,此问题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积非成是的做法和错误的理论观点纠正起来难度很大。《法定公文

关 键 词:适用范围  平行机  公文处理  党政机关  上下级  对应分析  行文关系  行文规范  文种  公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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