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A谈判背景下深港澳台合作的必要性与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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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齐维梁,祝尔坚.GPA谈判背景下深港澳台合作的必要性与策略[J].国有资产研究,2013(7):6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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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齐维梁 祝尔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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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上海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 [2]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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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府采购协议》(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GPA)是WTO框架下的诸边协议之一,中国政府已经启动加入GPA的多轮谈判,深圳市无论是作为广东省实体下的重要城市还是作为直接开放的地方采购实体,必将进入政府采购协议范围之内。然而深圳市存在企业国际化竞争力不高、产业结构不合理、政府采购法律与GPA协议冲突以及政府采购人才队伍不满足国际化采购程序需求的问题。本文对此问题给出深圳与港澳台合作的具体策略:深圳应与港澳台加强在产业发展、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专业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密切合作,最终形成深港澳台两岸四地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的经济合作,建立起更有国际影响力的经济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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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合作 港澳台 GPA 《政府采购协议》 谈判 国际化竞争力 法律体系建设 专业人才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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