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
| |
引用本文: | 肖凤华,赵艳霞,王秀娟.论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J].辽宁经济,2001(6):24-24,34. |
| |
作者姓名: | 肖凤华 赵艳霞 王秀娟 |
| |
作者单位: |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摘 要: | 修订后的《会计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强会计工作的需要,新《会计法》的开始实施,是我国会计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其目的是完善会计法律制度,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修订后的《会计法》总则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因此单位负责人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会计法》,不断提…
|
关 键 词: | 《会计法》 单位负责人 会计行为 责任主体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