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地役权是人类社会最初的物权形式,起源于罗马法,其产生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化而发展起来的。公元前6世纪,古罗马的公有制弊端不断显露,最终归于瓦解。土地分为"公有"和"私有"两部分,公地供全家族共同使用,私地为各家耕种等使用。但土地是自然之物,连绵不断。虽然各个家庭可以标明界线,但土地利用价值的实现不能仅依靠自己一方的土地,还需其他条件的辅助配合。而且罗马人中的所有权观念是绝对的,但是单块土地的取水、通行等便利又需要其他土地的配合,因此,"各个土地使用者为了耕种的便利和其他需要,对已分割的土地,在使用时仍保持未分割前的状态。"这种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即地役权。承担和提供便宜的土地称供役地,利用和享受便宜的土地称需役地。在这里,便宜的内涵不仅包括经济上的利益,也包括精神上所产生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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