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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处罚规则解读
作者姓名:许步高
作者单位: 
摘    要:六、第六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厂销售的,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而未按规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关 键 词: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去律责任 处罚规则 食品质量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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