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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中设定担保所引发的争议
引用本文:林则达.关于劳动合同中设定担保所引发的争议[J].企业研究,2003(20).
作者姓名:林则达
作者单位: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摘    要:阿德应老板“提供一名担保人才肯签劳动合同”的要求请大明当其担保人。大明虽也有顾虑,但在阿德的劝说下仍与阿德所在公司签订了“担保书”。该担保书中写到:兹有本人大明愿作为阿德的担保人。担保被担保人在公司工作期间因违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或违反国家的法规、法律,所造成的公司包括造成第三人损失的一切责任,即法律上被担保人使公司有关联的经济损失的责任,由担保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有效担保期限自签担保书起至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半年之后,由于阿德的工作失误,造成所保管的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但判决后,阿德消失了。于是公司将大明告上了法庭。 大明要不要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呢?劳动合同又是否允许担保呢?且看看专家的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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