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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事业单位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引用本文:王邦顺.谈谈事业单位所得税的会计核算[J].大众理财顾问,2003(7):28-29.
作者姓名:王邦顺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和组织.其中包括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即事业单位同企业单位一样,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目前事业单位在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上与企业单位有很大差别.在企业会计中所得税作为费用核算,而在事业单位会计中所得税作为结余分配核算,即年终时,事业单位根据税法规定计算本年应纳的所得税时,借记"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所得税从其属性上说,是纳税人承担的一项费用,这一观念已在我国的企业会计改革中被人们普遍接受.将事业单位所得税通过"结余分配"科目核算,就是把事业单位负担的所得税作为事业单位对结余的分配,这种处理显然与所得税本质属性不相符.所以,事业单位的应纳所得税不应该作为结余分配核算,而应该作为支出核算.此外,本文认为,如果承认所得税是纳税人承担的一项费用,那么事业单位通过"结余分配"科目核算所得税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也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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