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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国有林场"育林基金"为"育林成本"
作者姓名:杨志明
作者单位:重庆市巫溪县林业局
摘    要:财政部1994年11月颁发的<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逐步实行林木生产全过程核算,设置"林木资产"会计科目反映林木的培育成本.按一定比例从林木销售收入中提取培育成本;设置负债类会计科目"育林基金"来核算林木消耗的成本补偿.这两项规定中,林木资产全过程核算尚存在许多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使其不能全面实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采用从林木销售收入中提取育林基金作为培育成本的办法仍要广泛使用.如何科学、合理地把这一方法在财务核算上加以体现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把制度中的"育林基金"会计科目改为"育林成本"核算这项资金更为符合客观实际.

修稿时间:200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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