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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林权质押融资中林权市场价值评价的作用
引用本文:黄严,贺碧昆,黄俊.浅议林权质押融资中林权市场价值评价的作用[J].产权导刊,2016(2):38-40.
作者姓名:黄严  贺碧昆  黄俊
作者单位: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西南中心,成都,610094
摘    要:2013年7月5日,中国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明确提出林农、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承包经营的商品林作为有效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林权抵押贷款,以满足林业生产经营需要。而该意见的实施与推广,意味着实现了林业资源向资本转化的历史性突破。至此,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及浦发银行为代表的商业银行,极力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拓宽了农林业企业的融资渠道,为农林业企业的持续发展注入了活力。但好景不长,在短短2到3年内,各商业银行便开始放弃或缩小林权抵押贷款规模,停止新增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客户,其直接原因便是农林企业的弱质性与林权处置困难,核心问题在于林权作为抵押物的风险控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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