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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表明来源的影视名称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
引用本文:谢甄珂.不表明来源的影视名称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J].中华商标,2014(5):56-58.
作者姓名:谢甄珂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摘    要:要旨: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应当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影视名称与注册在影视制作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时,如果影视名称是为了表明影视作品的内容,而不是表明该影视作品的提供者,也不是影视创作者或者制作者以此表明其身份,则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会构成对影视制作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 键 词:影视制作  商标法  意义  名称  注册商标专用权  影视作品  商标使用  商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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