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表明来源的影视名称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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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甄珂.不表明来源的影视名称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J].中华商标,2014(5):5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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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甄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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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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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要旨: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应当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影视名称与注册在影视制作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时,如果影视名称是为了表明影视作品的内容,而不是表明该影视作品的提供者,也不是影视创作者或者制作者以此表明其身份,则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会构成对影视制作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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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影视制作 商标法 意义 名称 注册商标专用权 影视作品 商标使用 商品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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