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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不表明来源的影视名称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
作者姓名:
谢甄珂
作者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摘 要:
要旨: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应当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影视名称与注册在影视制作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时,如果影视名称是为了表明影视作品的内容,而不是表明该影视作品的提供者,也不是影视创作者或者制作者以此表明其身份,则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会构成对影视制作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 键 词:
影视制作
商标法
意义
名称
注册商标专用权
影视作品
商标使用
商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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