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不表明来源的影视名称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
作者姓名:谢甄珂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摘    要:要旨: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应当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影视名称与注册在影视制作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时,如果影视名称是为了表明影视作品的内容,而不是表明该影视作品的提供者,也不是影视创作者或者制作者以此表明其身份,则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会构成对影视制作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 键 词:影视制作  商标法  意义  名称  注册商标专用权  影视作品  商标使用  商品来源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