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巴塞尔委员会与中国银监会都已决定引入杠杆率限制作为内评法的补充,以遏制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套利行为。对于该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各国学者进行着激烈的争论。本文考虑一个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银行分为安全与风险两类,监管部门在期初无法识别其真实类型,只能依赖于银行自身的报告。监管部门在期末基于银行的经营回报,对其风险类型进行甄别,对具有监管资本套利嫌疑的银行给予惩罚。本文分是否存在内评法与杠杆率监管四种情况,讨论了商业银行的最优化行为。研究表明,杠杆率限制有助于遏制监管资本套利,其将通过两条路径实现:降低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制度所带来的卖权的价值;增加商业银行因监管资本套利而被惩罚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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