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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期间 当事人的权利——关于期间这个“小”话题
作者姓名:谈湘兰  甘应龙
摘    要:【案例1】某省市工商局于2001年3月26日制发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寄给另一省Y摩托车有限公司,拟对Y公司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在扣135台摩托车、并罚款2万元的处罚。同时,《行政处罚告知书》明确告知:“对此,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4月2日,市工商局制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结果与告知书相同。对此,Y公司先提出复议申请,后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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