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咨询台
作者单位: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我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属咨询服务行业,主要费用为餐费(业务往来需要)、员工费用和办公费。因招待费用过多,税法规定的交际应酬费在税前列支的比例根本不够用。请问,能否设置营业费用(期末直接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归集与业务相关的餐费,而其他招待费支出仍列入管理费用?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因此,只要企业发生的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交际应酬费,不论列入哪个科目都只…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