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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发行“后遗症”
引用本文:熊锦秋.存量发行“后遗症”[J].董事会,2014(1):18-18.
作者姓名:熊锦秋
摘    要:正尽管《暂行规定》要求"存量发行后,公司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控人不得变更",但这只是不允许"质变"。存量发行对股权机构必然产生"量变",对公司治理必然产生负面影响《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都已正式出台,规定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在公开发行时可以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笔者认为存量发行应慎重。

关 键 词:存量发行  发行体制改革  公开发售  证券交易所  公司股权结构  超募资金  利益输送  上市条件  暂行规定  圈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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