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市价补偿标准在非征收案件中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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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尊然.公平市价补偿标准在非征收案件中的适用[J].中国物价,2014(11):3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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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尊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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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原工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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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2BFX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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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针对征收的公平市价补偿标准近年来逐渐扩张适用于非征收案件。根据国际法,投资条约未规定补偿标准的非征收案件,应适用习惯国际法上的完全补偿标准。因此,在非征收案件中是否适用公平市价标准,应视个案情况而定。在企业持续盈利、损失无法评估或非征收行为产生与征收相似后果等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该标准;而在非征收行为日之后投资价值增加、非征收行为发生时资产已贬值等情况下,则不应当适用该标准。总之,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和在投资协定谈判中,应谨慎对待这种扩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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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际投资仲裁 非征收案件 资产价格 补偿标准 公平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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