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海外收购须过法律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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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盛建明.中国企业海外收购须过法律关[J].时代经贸,2005(9):4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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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盛建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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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近,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时有发生,例如,2004年9月25日,加拿大诺兰达矿业公司和五矿集团联合发布公告,双方开始进行排他性谈判。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五矿集团将以现金的方式,全额收购市值67亿加元(约53亿美元)诺兰达公司的股票,交易金额将超过55亿美金。又例如2005年1月8日,在中国个人电脑市场占有近30%市场份额的联想集团宣布,以12.5亿美元的现金和股票收购知名品牌IBM的全球台式电脑和笔记本业务,从而组建起世界第三大个人电脑厂商。届时,IBM将持有联想集团189%的股份,成为联想的第二大股东。此外,今年还发生了两起不成功的中国企业收购美国公司的案例。一是2005年6月20日海尔集团宣布会同布莱克斯通等私募基金参加美国第四大家电巨头——美泰克公司的收购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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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企业 海外收购 法律 联想集团 五矿集团 矿业公司 个人电脑 股票收购 美国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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