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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单位:财政部
摘    要: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如何适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相关应用指南内容予以整合细化,形成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现予印发。

关 键 词:会计处理  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计划单列市  金融工具  直属机构  监察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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