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征“三峡基金”的一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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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忠庆.关于计征“三峡基金”的一点建议[J].财政监督,2007(5):4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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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忠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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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财政部驻山东专员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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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5年6月,财政部、原电力工业部下发《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237号)规定,“对电力企业的‘趸售电量’,可以按扣除合理的线损电量后的净额计缴三峡基金……”。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较多。2005年10月,在新疆召开的全国电力行业政府性基金征缴工作座谈会上,财政部再次提出趸售电量要按实际售用户的电量计征“三峡基金”。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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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建设基金 三峡工程 征缴工作 政府性基金 售电量 电力工业 电力企业 电力行业 |
文章编号: | 24415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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