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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松等72名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例评析
作者姓名:黄世东,  赵宁宁
作者单位:[1]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赤峰024000; [2]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内蒙古赤峰024000
摘    要:一、裁判要旨如何把握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二、基本案情自1994年开始,被告人刘青松、谭旭东、张伟、季云飞伙同周强(另案处理)多次进行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1994年谭旭东伙同周强、徐建平故意伤害张金和白风军;1998年谭旭东、刘青松、张伟伙同周强、徐建平共同伤害徐德斌;2000年周强故意伤害郭建义,谭旭东和张伟阻止郭建义住院;2002年周强指使谭旭东、张伟、刘青松到元宝山东露天矿聚集;2006年,刘青松、季云飞刀砍毕明辉,周强指使刘青松、季云飞和毕明辉向公安机关作伪证逃避法律追究。

关 键 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  案例评析  人参  违法犯罪活动  故意伤害  谭旭东  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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