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党法制化的必要性——以中苏比较的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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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梓萌.论政党法制化的必要性——以中苏比较的视角[J].魅力中国,2014(17):282-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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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梓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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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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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十月革命后列宁领导的多党合作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实践多党合作理论的第一个成功范倒,同时由于布尔什维克政党合法性意识的缺失,外加缺乏多党合作外在方面的宪法和法律规范作用,使得在苏联政党政治生活中的各参政党的存在及活动方式缺乏法律基础,不能保障多党合作下对国是协商的正常进行。苏联多党合作实践过程中政党法制化的缺失是其走向失败的一个外在因素,总结前人的教训,为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优化中国特色政党制度、进一步完善多党合作下的协商民主、发扬民意构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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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苏联 多党合作 政党法制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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