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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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海明.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思考[J].魅力中国,2011(1):225-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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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海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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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大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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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第106规定,确立了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应是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原则,其价值是通过牺牲静态安全,来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保护善意人利益。本文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有所完善,在其债权法律效果上,因错误登记致使权利人利益遭受损害时,登记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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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动产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理论基础 价值 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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