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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简评两起涉及姓名权保护的商标异议案
作者姓名:汪泽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姓名权。本文在阐明姓名权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两起案例简要论述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姓名的冲突及其解决。

关 键 词:姓名权  在先权利  商标异议  《商标法》  议案  公民  《民法通则》  申请  规定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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