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拍卖法》特别免责条款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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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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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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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我国《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之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条款成为许多拍卖合同纠纷的主要裁判依据,也被称为拍卖法特别免责条款,针对损害拍卖人权益的问题,作者试图从《拍卖法》特别免责条款的限定解释等方面完善拍卖市场秩序,保护艺术品竞拍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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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艺术品拍卖 拍卖法 免责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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