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拍卖法》特别免责条款之适用
作者姓名:张蕊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70
摘    要:对我国《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之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条款成为许多拍卖合同纠纷的主要裁判依据,也被称为拍卖法特别免责条款,针对损害拍卖人权益的问题,作者试图从《拍卖法》特别免责条款的限定解释等方面完善拍卖市场秩序,保护艺术品竞拍者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艺术品拍卖  拍卖法  免责条款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