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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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海安.论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缺陷与完善[J].商业时代,20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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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海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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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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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化之研究一对民法基本范畴之基础理论的梳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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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具有一定缺陷,体现为过错类型过于有限、过错程度过于僵硬、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赔偿额度缺乏约束基于此,本文针对存在的缺陷对其进行完善,即采取将重大过失纳入惩罚性赔偿案件、灵活规定过错程度的判断因素、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明确惩罚性赔偿额度的确定因素等措施,并最终对该法的规则进行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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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产品责任 惩罚性赔偿 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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