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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的思考
引用本文:黄进.构建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的思考[J].经济体制改革,2009(5).
作者姓名:黄进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摘    要: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既具有公法性,又具有私法性,但公法性是主要的法律属性。构建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时要突出公法性,强调行政优益权原则,兼顾私法性,把握经济利益平衡原则。这项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立法制度、许可程序制度、特许经营合同制度、救济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这些内容都应当符合它的法律属性和构建原则。

关 键 词:风景名胜区  特许经营  公法性  行政优益权  经济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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