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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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进.构建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的思考[J].经济体制改革,20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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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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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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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既具有公法性,又具有私法性,但公法性是主要的法律属性。构建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时要突出公法性,强调行政优益权原则,兼顾私法性,把握经济利益平衡原则。这项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立法制度、许可程序制度、特许经营合同制度、救济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这些内容都应当符合它的法律属性和构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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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风景名胜区 特许经营 公法性 行政优益权 经济利益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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