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下放省级税务 |
| |
引用本文: | 可瑞.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下放省级税务[J].税收征纳,2005(2):38-38. |
| |
作者姓名: | 可瑞 |
| |
摘 要: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原规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总局负责审批改为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对2004年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总局审批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
|
关 键 词: | 呆账损失 金融企业 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审批权限 省级 银行 规定 税务机关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