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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下放省级税务
引用本文:可瑞.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下放省级税务[J].税收征纳,2005(2):38-38.
作者姓名:可瑞
摘    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原规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总局负责审批改为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对2004年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总局审批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

关 键 词:呆账损失  金融企业  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审批权限  省级  银行  规定  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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