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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执行和解释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的复函
作者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摘    要: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如何执行和解释〈条例〉第十条和〈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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