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不再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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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景岩.外商投资商业领域不再试点[J].大经贸,2004(6):8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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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景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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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商务部外资司司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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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4月16日,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这使得今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再只是"试点"的身份,外资进入商业领域的门槛也进一步降低。《办法》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答:商业领域是我国最早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之一,1992年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大连、广州、青岛及5个经济特区各试办1至2家中外合资商业零售企业,之后又决定在北京和上海共试办2家合资连锁商业企业.在内地试办几家与台商合资的商业零售企业。1999年年6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下发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将试点地域扩大到了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并对中外方资格条件,中外方股权比例等予以明确规定,国家正式开始了外商投资批发企业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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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业企业 外资利用 中国 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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