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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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鄢运培.试析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J].新智慧,20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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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鄢运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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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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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即为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对违法的会计人员的制裁。我国会计市场之所以会计信息失真,假账、假报表泛滥,其根本原因是原《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违法行为没有明确其法律责任,没有规定可强制实施的惩罚措施。为此,新修订的《会计法》专门增加法律责任这一章,其针对性较强。从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看,会计人员违反财务会计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下面从违法行为和法律后果两个方面分别阐述。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新《会计法》第42条的规定,会计人员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私设会计账簿;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的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⑦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⑧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⑨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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