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对象是合作社立法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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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应瑞瑶,何军.界定对象是合作社立法的关键[J].中国合作经济,2004(1):3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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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应瑞瑶 何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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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农业大学经贸学院 教授
(应瑞瑶),南京农业大学经贸学院 教授(何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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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经济学界和政府部门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问题从理论到实践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但法学界对这一问题却很少予以关注。应当看到,如果不能从立法上对农业合作社作出明确的界定,那么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就不能得到确认,国家对合作社的各种政策就不能得到真正落实,我国农村合作化事业就不可能有一个健康的发展。因此,农业合作社立法问题是一个亟待研究的现实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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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立法 中国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会员制农业合作社 农业股份合作社 国际合作社联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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