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业务基本知识讲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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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象珍.行政监察业务基本知识讲座[J].农业发展与金融,199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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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象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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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农发行监察室 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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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五讲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的方式任何权力,都必须以一定的方式来履行、实现,否则,不具有任何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行政监察机关履行其监察职责的方式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根据监察工作计划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进行全面检查或一般检查;二是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或根据本地、本部门工作需要,对监察对象进行专项检查;三是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围绕这三个主要方面,具体的监察活动方式主要有十一种:第一种,列席与召集会议的方式。这是国家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其内容主要有,一是列席本级和下级的领导班子会议,在我们农发行就是列席行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列席主要是为了及时了解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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