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还社保资金“实名制” |
| |
引用本文: | 李传敏.应还社保资金“实名制”[J].现代审计,2007(6):50-50. |
| |
作者姓名: | 李传敏 |
| |
作者单位: | 什邡市审计局,618400 |
| |
摘 要: | 在社保资金的管理方面,是按社保资金名称或种类单独开设财政专户,还是以财政专户的名义存储各类社保资金,是社保资金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及有关理论工作者、政策制定人员长期争议的问题之一。通过这次五项社保资金的审计。本人认为从社保金的安全、完整和增值的需要出要,应按社保资金名称或种类单独开设财政专户为好。其理由是:第一段]
|
关 键 词: | 社保资金 实名制 财政专户 管理部门 理论工作者 经办机构 制定人员 种类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