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立法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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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福泉.“失地农民”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立法缺陷[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9(5):8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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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福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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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商丘师范学院,马列部,河南,商丘,47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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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城市化进程的认识误区,导致从2004年持续到2006年的土地开发狂潮长涨不消,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农民成为新的弱势群体,面临着严重的生存与发展问题。研究发现,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征地补偿性质的偏离导致补偿费用过低;立法的缺陷导致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款比例不合理且太小,补偿款也不能完全及时到位;没有区别对待公益目的和纯商业目的的土地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主体虚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流转。因此,必须对《土地管理法》进行重大修改,只有如此,才是解决失地农民生存保障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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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城市化 失地农民 立法缺陷 |
文章编号: | 1008-3928(2006)05-0088-03 |
收稿时间: | 2006-07-28 |
修稿时间: | 2006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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