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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标注“驰名商标”的法律责任
引用本文:张心全,孔进军.虚假标注“驰名商标”的法律责任[J].中华商标,2008(6):10-12.
作者姓名:张心全  孔进军
作者单位:[1]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九牧王(中国)有限公司法务部
摘    要:A公司持有“天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的裤子、第18类的手提包,使用在裤子上的“天牧”商标于2004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B,于2007年在销售商C处购买了标有“天牧”商标的手提包一个,上面注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嗣后B经查询得知,使用在手提包上的“天牧”商标并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关 键 词:“中国驰名商标”  法律责任  虚假标注  国家工商总局  手提包  A公司  消费者  销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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