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标注“驰名商标”的法律责任 |
| |
引用本文: | 张心全,孔进军.虚假标注“驰名商标”的法律责任[J].中华商标,2008(6):10-12. |
| |
作者姓名: | 张心全 孔进军 |
| |
作者单位: | [1]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九牧王(中国)有限公司法务部 |
| |
摘 要: | A公司持有“天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的裤子、第18类的手提包,使用在裤子上的“天牧”商标于2004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B,于2007年在销售商C处购买了标有“天牧”商标的手提包一个,上面注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嗣后B经查询得知,使用在手提包上的“天牧”商标并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
关 键 词: | “中国驰名商标” 法律责任 虚假标注 国家工商总局 手提包 A公司 消费者 销售商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