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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体投标行政处罚的法律分析
引用本文:林日清,林思捷.关于联合体投标行政处罚的法律分析[J].中国政府采购,2021(1).
作者姓名:林日清  林思捷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摘    要: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基于项目的需要,采购人(招标人)可以选择允许联合体投标(为表述方便,本文对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亦统称为招标,有关响应统称为投标)。允许联合体投标,可以有效整合联合体内各投标人各自优势资源,实现优势互补,从而更好地实现招标采购目标。

关 键 词:招标采购  竞争性谈判  联合体投标  非招标采购方式  行政处罚  投标人  招标人  有效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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