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体投标行政处罚的法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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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日清,林思捷.关于联合体投标行政处罚的法律分析[J].中国政府采购,2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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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日清 林思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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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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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基于项目的需要,采购人(招标人)可以选择允许联合体投标(为表述方便,本文对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亦统称为招标,有关响应统称为投标)。允许联合体投标,可以有效整合联合体内各投标人各自优势资源,实现优势互补,从而更好地实现招标采购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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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招标采购 竞争性谈判 联合体投标 非招标采购方式 行政处罚 投标人 招标人 有效整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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