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资金银行存款理应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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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秀玲.财政性资金银行存款理应计息[J].审计月刊,19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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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秀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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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环科院监测中心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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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截止目前,各级财政及预算单位在银行的财政性资金存款依然执行不计利息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某些方面已不适应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后的新的运行机制,有必要进行调整和修改。一、财政性资金存款不计利息的规定,有悖于"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原则。地方各级财政性资金在商业银行存款余额中占有相当比重,若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商业银行为此计付利息的金额将是一笔不菲的数字,然而此类存款不计利息,致使地方财政显而易见地减少了应有的收入。同时按照"分税制"原则,商业银行在对外营业中取得的利息收入除抵补支出后,所缴纳的利税全部划归中央财政固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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