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业务中参与主体相关法律关系新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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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束孝宇.托收业务中参与主体相关法律关系新论[J].商业时代,20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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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束孝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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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温州,325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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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浙江省教育厅资助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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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托收业务中,代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委托人与代收行就托收事宜分别做出了意思表示,并且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他们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是共同代理关系,托收行接受委托人委托缮制托收指示,选任代收行;代收行按照托收指示向受票人提示付款或承兑及其他行为;他们均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均以委托人的名义,在该托收中处理不同的事务,分别对委托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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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托收 代收行 法律关系 代理 国际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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