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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业务中参与主体相关法律关系新论
引用本文:束孝宇.托收业务中参与主体相关法律关系新论[J].商业时代,2009(8).
作者姓名:束孝宇
作者单位: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温州,325011
基金项目:浙江省教育厅资助课题 
摘    要:在托收业务中,代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委托人与代收行就托收事宜分别做出了意思表示,并且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他们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是共同代理关系,托收行接受委托人委托缮制托收指示,选任代收行;代收行按照托收指示向受票人提示付款或承兑及其他行为;他们均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均以委托人的名义,在该托收中处理不同的事务,分别对委托人负责.

关 键 词:托收  代收行  法律关系  代理  国际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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