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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
摘    要:<正>鲁人社办发[2013]92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关 键 词:基本养老保险  人力资源  企业职工  政策规定  基金支付  死亡  统筹  待遇  通知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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