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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天狼”
摘    要:1994年2月8日,寒风凛冽,正值春节前夕。科影礼堂内坐着工商企业和个体劳动者代表。台上悬挂着“西城区打击假冒商标犯罪分子宣判大会”的巨大横幅会标。被告席上,滕爱民等数名案犯正在法警看押下垂首侍立,听取人民法院的代表宣读判决书: “本院认为:滕爱民、王铁庭、魏亚利、王瑞成私自印制他人注册商标,制作、运输、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侵犯了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法规,破坏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7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第1条之第2款规定,判处滕爱民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王铁庭有期徒刑2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魏亚利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王瑞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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