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2006年10月8日 财税[2006]1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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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明确如下:
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规定的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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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增值税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烟叶收购 财政部 政策 财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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